【勞基法】最多可以加班幾小時?加班費怎麼算?你我都該知道的勞基法基本概念(下)

Cindy Yin
12 min readJul 12, 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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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情提要,最近因為求職需要,開始研究勞基法,也剛好在yt上看到北市府開的勞動基準法入門班,將筆記整理起來,主要涵蓋以下五類:

  1. 勞動契約:什麼是勞動契約?委任、承攬也是勞動契約嗎?勞基法裡有「試用期」的概念嗎?
  2. 資遣解雇:什麼情況下雇主可以解雇勞工?老闆可以叫員工隔天就走嗎?資遣費怎麼算?
  3. 工資與工時:哪些錢屬於工資?工作時間怎麼算?加班的時數上限是?加班費怎麼算?
  4. 職業災害:法院怎麼判斷哪些算職災?雇主該怎麼補償?什麼是「無過失的補償責任」?
  5. 退休:誰可以申請退休?勞退的提繳標準是?退休後要怎麼請領?

接續上篇,這一篇我會繼續講第三點的工時以及職業災害和退休~

三、工資與工時

【工時定義】

法律無明文規定,一般指的是勞工受雇主指揮命令下之受拘束時間(eg:朝九晚五)。也因為沒有明定所以爭議很多,例如值夜班時,人員可以睡覺,但有事情發生就要去處理,那值班到底算不算工作時間?

實務上法院的判斷要件在於須釐清該時段內勞工「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」且「得否自由利用該時間」,勞工受到雇主指揮監督或奉命等待提供勞務的待命時間,都應算是工作時間。例如餐廳開門前切菜備料的時間。

比較複雜一點的又像是遊覽車駕駛載遊客至景點,遊客下車遊憩的幾個小時,如果該時間駕駛可以自由利用,就不算工作時間;但若是有部分遊客仍留在車上、駕駛仍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的待命狀態,實際上不能自由運用該段時間,那麼就應屬於工作時間。

【相關規定】

雖然勞基法沒有明文定義什麼算工時(只有明確定義在隧道或礦坑工作的,參見第31條),但有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(勞§30)

【什麼是一例一休?】

既然講到了規定,就順便講講前幾年吵很兇的一例一休(的基本概念)。

根據勞基法第36條,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

例假和休息日的差別又是什麼呢?根據勞動部的解釋,「例假」屬強制性規定,用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,保護其身心健康,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。例假之合法出勤,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「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」之極特殊狀況,若無該等法定原因,縱然勞工同意,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;「休息日」之出勤較為彈性,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,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,在勞基法規定(例如§24–2, §32等)的前提下,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。

白話一點來說,例假日是一定要休息的,而休息日是可以加班也可以給他休息的。這個例假和休息日並不限於是週六週日,老闆可以和勞工協調看要休哪天,但原則上例假要固定,不能故意說這個禮拜你例假在禮拜一,下個禮拜的例假在一個禮拜最後一天,導致他中間需要連續工作超過7天。

不過例假也是可以調移的,但有一定的規定。根據勞基法第34條第4、5項,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,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,再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,才能調整。(另外,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)

【加班】

勞§32

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
業單位無工會者,
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
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
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
;延長之工作時間
,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,但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
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延長之工作時間,
一個月不得超
過五十四小時,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

白話來說,老闆要求員工加班,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。而且每天加班不能超過4小時、一個月不能超過46小時,真的還想加班,一個月最多也不能超過54小時、每三個月不能超過138小時(例如你一二月都加班到54小時,那三月你最多就是加班30小時)。

而例外狀況是如果是因為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(eg:消防員救災),可以延長其工作時間。但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(勞§32–4)

【加班費怎麼算?】

加班費的算法有分「平日加班」、「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」和「休息日加班」三種算法

  1. 平日加班

勞§24

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,依下列標準加給:
一、延長工作時間
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
二、
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(註 即加班到第3、第4個小時)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

舉例來說,小明月薪30000元,他平日加班了3小時:

(1)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:$30000÷30(天)÷8(時)=$125

(2)再算加班費:[$125*(1+1/3)*2]+[$125*(1+2/3)*1]=$125*(13/3)=$541.67

所以這個例子裡,老闆最少應給小明加班費542元

2. 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

勞§24

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(註 即天災、事變或突發狀況)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

延續上面小明月薪30000的例子,如果他因為要救災而加班3小時,那他的加班費為:$125*2*3=$750

3. 休息日加班

勞§24

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,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其
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
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
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
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

繼續用小明月薪30000的例子,如果他在休息日來加班了6小時:

[125*(1+1/3)*2]+[125*(1+2/3)*4] = 125*(28/3) = 1166.67

所以小明的老闆在這時候應至少給他1167元的加班費。

*如果還是覺得很複雜,勞動部網站可以直接幫你算➡️ 加班費試算系統

【加班有補休嗎?】

勞§32–1

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,或使勞工於
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,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,應
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。
前項之補休,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;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
休之時數,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

簡單來說就是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,應該要按照勞基法規定給付加班費,但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,並經過雇主同意後,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。但是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,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,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。

補休的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,但勞基法施行細則有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,作為最終補休期限。沒補休完的時數雇主要給加班費

【特別休假】

勞§38

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
特別休假:
一、
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
二、
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
三、
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十日。
四、
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,每年十四日。
五、
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,每年十五日。
六、
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
這條寫得蠻清楚的,而這個休假期間主要是勞工排定,但雇主可以和勞工協議休假時間,例如旺季請勞工先別休。而且雇主需要在勞工有假可以休的時候告訴他,例如在內部網站或薪水條上寫,請他排假。

那跟加班補休很像的是,如果員工的特別休假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有假沒休完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不過如果勞工今年不想休也可以向雇主要求遞延,把今年沒休的假延到明年休,但只能遞延一年

【老闆須知】

  • 公司應給員工週休二日,1日為例假(每7天一定要給1天,且員工不能來上班)、1日為休息日。日期由勞資雙方約定,不限於週六週日。
  • 如員工在休息日出勤,公司應依勞基法給加班費。
  • 在國定假日出勤,若爲月薪制人員,應給1日工資;若為時薪制人員,依出勤時數加倍給薪。

四、職業災害

【定義】

「職業災害」一詞出現於勞基法、勞工保險條例、職業安全衛生法、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,但各法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會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,例如上下班通勤災害並不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業災害;而在一定條件下,卻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害。

職業災害又可分為「職業傷害」和「職業病」兩種。職業傷害指意外傷害, 例如公車司機開車發生車禍;而職業病指的是體內的傷害,例如礦工得塵肺症,這種的法律上會「類型化」來處理,勞工不用多做證明。

不過現在有些爭議是例如員工加班加太多,導致日後出現心血管疾病,這樣算不算職災?這就牽扯到法律上如何判斷以及你要怎麼證明兩者間有直接關係。

【如何判斷?】

法律上要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有兩個要件:

  1. 業務遂行性:發生在勞工執行職務、提供勞務的過程中。實務上會採從寬解釋的立場,除了業務時間本身以外,業務上附隨的必要、合理的行為也包括在內,例如休息時間、出差中。
  2. 業務起因性:業務與傷病結果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。例如你不能說早上吃壞肚子,今天來上班肚子很痛叫做職業災害。

【發生職災,雇主該怎麼補償?補償費是多少?】

這個稍微複雜,我把法條拆解說明:

勞§59

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失能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依下列規定
予以補償。但如同一事故,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,已由雇主支
付費用補償者,雇主得予以抵充之:

意思是假設發生了職災而雇主要補償勞工50萬,若勞保或其他雇主幫勞工保的商業保險可支付10萬,那雇主就只要再給勞工40萬就好。

一、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,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。職業病之
種類及其醫療範圍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二、勞工
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。但醫
療期間
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為喪失原有工
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,
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
之平均工資
後,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。

發生職災後,雇主要補償醫療費用,除此之外,他養病的時間老闆也要給他薪水,但如果他治病治了兩年還是治不好,那老闆再給他40個月的工資後就不用再給了。(所以最多就是付兩年+40個月)

三、勞工經治療終止後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其遺存障害者(例如斷了一隻手),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,一次給予失能補償。失能補償標準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
這個失能補償標準法律上有規定失能等級,雇主就按那個等級給予補償。

四、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,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,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。
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:
(一)配偶及子女。
(二)父母。
(三)祖父母。
(四)孫子女。
(五)兄弟姐妹。

*想要快速複習以上職災補償的部分也可以參考法律百科的文章,有圖更清楚➡️ 法律百科

【領補償費有什麼限制或規定嗎?】

根據勞基法第61條,「受領補償權,自得受領之日起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」所以兩年內沒領就領不到。法律為了保護勞工,在同一條裡也有寫到「受領補償之權利,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,且不得讓與、抵銷、扣押或供擔保。」

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負補償責任嗎?

勞基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係採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。亦即勞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,無論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有無故意或過失,雇主均應支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用。這個的用意在於要雇主付更多的心力進到職場上安全的責任。

【老闆須知】

  • 員工發生職災,於職災認定期間,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,先請普通傷病假,確認職災後,公司應改以公傷病假處理,且請假期間應依規定給予補償。

五、退休

【什麼時候可以退休?】

退休可分為自請退休雇主強制退休,分別在勞基法第53條和54條有做規定:

勞§53

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,得自請退休:
一、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。
二、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。
三、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。

勞§54(舊制)

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,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:
一、年滿六十五歲者。
二、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,對於擔任
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,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。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

但雇主強制退休的部分在之前有做修改,從原本規定的「年滿六十五歲者。」改為65歲還是可以繼續工作(因應少子化和平均年齡延長),雇主不得強致其退休。

【退休金】

自2005年7月1日起受雇的勞工都適用新制(在此之前的是按勞基法的規定),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的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%之退休金,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當勞工年滿60歲時,即可向勞保局請領其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收益。

另外,勞工也可以在其每月工資6%範圍內,自願提繳退休金,並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。

【退休金怎麼領】

勞退§24

勞工年滿六十歲,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:
一、工作年資
滿十五年以上者,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
二、工作年資
未滿十五年者,請領一次退休金。

以上就是入門的幾個基本觀念,當然各部分也有更多細節或相關爭議,有興趣的人可以做更深入的探尋~ 也期許自己繼續專研,再撰寫進階篇供大家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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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indy Y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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